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资质规定?新规下备案都有哪些变动?资质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样了,以前只要是自然法人就可以,后续不止,要求要有化妆品经营资质,并且要有进出口权。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1号)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主要有:
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AB
3304.1000-唇用化妆品AB
3304.2000-眼用化妆品AB
3304.3000暂-指(趾)甲化妆品AB
3304.9100 01痱子粉、爽身粉AB
3304.9100 90粉,不论是否压紧AB
3304.9900 10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AB
3304.9900 91其他含濒危植物成分美容化妆品ABFE
3304.9900 99其他美容化妆品AB
3305.1000 10-含濒危植物成分的洗发剂ABFE
3305.1000 90其他洗发剂(香波)AB
3305.2000-烫发剂AB
3305.3000-定型剂AB
3305.9000-其他AB
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资质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步骤包括报检、现场查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判定、证稿拟制和签发,以及不合格进出口化妆品监督处置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也就是说,国家质检总局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进口化妆品预先进行标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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